《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三)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 包经营权;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下列财产不得 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 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