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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柜协会

1.怎样成立家具行业协会

注册家具行业协会有以下几步:

首先,要有足够的企业,作为前期的会员 ,企业会员数量不能低于30家

第二,准备好申请资料到民政局社团管理处去申请;

第三、申请批准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注册工作

具体资料有: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

(2)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3)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资金来源证明(由出资人写明出资金额、来源);

(5)拟任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需要协助可以私信

2.中国家具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家具协会章程 中国家具协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家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FURNITURE ASSOCIATION缩写为CNFA。是中国家具行业组织,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家具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 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赢利性行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促进中国家具行业全面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业务主管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 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二) 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

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三) 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编辑、出版行业报纸、杂志和资料,建立网站,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

(四) 参与本行业国家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并组织实施。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五) 对本行业经营活动实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保护行业的平等竞争 ,维护国家、行业和企业的利益。(六) 举办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定货会,积极培育规范国内的专业市场。

不断提高市场的现代化管理、服务水平。(七) 组织行业管理、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等工作。

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新管理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鉴定。(八) 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九) 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

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社团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 地方家具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凡承认本章程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为社团会员。(二) 凡从事家具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家具设计、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照章交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为团体会员。

(三) 凡对国家家具行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包括侨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承认本章程,经个人申请,会员单位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为个人会员或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名誉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章程;(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 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四)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请有关人员任本协会名誉会员。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三) 有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四) 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可向协会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诊断或指导;(五) 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六) 有退会的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 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二) 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三) 向协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团体会员和社团会员单位,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终止活动的地方协会的下属团体会员单位仍保留本协会的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地方协会会员比例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同意,会员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可通过通讯的方式行使。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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