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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家具五厂 工作 怎么样

天津家具五厂 工作 怎么样

我在家具厂上班,我打算明年五一劳动节过后就辞职,老板会不会同意...

展开全部 员工试用期期间离职只要提前三天,转正员工提前一个月提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一般辞职者先提交辞职报告或与部门领导报告离职意愿,购买过社保的员工亲自填写"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交于所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单位确认社保停止且员工社保与单位无资金拖欠。

2、公司相关部门签字确认无误可正常离职;3、原部门确认工作交接完成,其余部门确认无工作对接,最后需人事部门最后确认。

交还公司所领物资。

4、与原单位已经办理完上诉手续若出现公司不支付工资的情况,可以到公司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申请劳动仲裁。

5、希望我的建议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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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五年多了,公司没买社保?现在工作的公司是国内一家著名家具公...

展开全部 一、选择家装公司应该至少考察其如下几个方面: 公司的专业水平、公司的可靠性、公司的信誉。

二、到那里去找可信赖的家装公司? 如果您对应该联系哪家公司拿不定注意。

您有几种选择: 1、通过朋友的介绍;2、在网上查阅相关资料,比如各网站的相关栏目;3、去家装市场(展览会)了解,那里集中了许多公司;4、查阅报刊杂志中的有关版面,那里有不少相关公司的广告……至于哪些公司才真的可信,这点必须详细考察才行。

而且,同一家公司的不同施工队的能力都可能大不相同,所以即便公司可信,也要再了解施工队伍。

三、参观样板房有多大意义? 许多家装公司都会提供参观他们完成的样板房,但这只是家装公司邀请消费者参观的“样板”。

可以相信这些“样板”的制作达到一定的水平,然而,“样板”拷贝就不一定不走样,因为同一家公司的不同施工队的施工水平可能完全不同,所以,与其把这种机会作为考察施工质量的机会,还不如作为一次参观家居设计的机会。

四、如何考察装潢公司的专业水平? 这可以从装潢公司具有的资质证书看。

不过,另一方面,有些装潢公司是一些包工队或小公司挂靠在一些大公司的名下,他们虽然能出示资质级别很高的证书,但是单看资质等级并不能说明他们的真实水平。

综合的考察装潢公司是很重要的。

具体的说就是从各个角度了解公司情况,最重要的方面有设计师的设计能力,可以通过与设计师交谈,了解观看设计师已往的作品;公司的各个施工队哪个质量比较好,在暂时还没有更方便而公正的方法时,最好能够找到接受过某个施工队施工的消费者了解。

五、与装潢公司洽谈前需要那些准备工作? 在与装潢公司洽谈前,如果您没有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洽谈可能因为资料不足而不能进行下去;相反,做好准备工作可以让您高效清楚的进行谈判。

因此我们为您总结出如下几项: 1、有尺寸的详细房屋平面图,最好是官方(物业等部门)出具的;2.、将各个房间的功能初步确定下来,拿不定主意的可以留待与设计师讨论,就这些问题要尽量与家人统一思想;3、 分析自己的经济情况,根据经济能力确定装修预算。

重点考虑:装修所需的费用,更换家具、洁具、厨具、灯具等费用,向物业管理部门缴纳的费用等。

家具厂上班工伤住七天多的院了。

老板不问不闻。

医院欠三千多元了喊...

找证据等出院或者让直系亲属带证据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不要超过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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