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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特雷通家具厂招聘

1.上海特雷通家具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Trayton主要业务是设计、品牌塑造、制造和分销,家具和生活用品的零售,以及贸易和服务。

经过19年的发展,集团已经成长为一家跨国家居集团公司。集团注册在香港,全球总部在上海,同时在美国、中国大陆和香港拥有子公司或办事处。

它在中国制造产品然后分销到全球市场,并将国外产品推介到中国,隶属于上海特雷通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ISSIE NOERGAARD SCHMIDT成立时间:1997-03-13注册资本:500.5万美元工商注册号:31000040016656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纪王镇联友路1999号。

2.上海特雷通家具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Trayton主要业务是设计、品牌塑造、制造和分销,家具和生活用品的零售,以及贸易和服务。经过19年的发展,集团已经成长为一家跨国家居集团公司。集团注册在香港,全球总部在上海,同时在美国、中国大陆和香港拥有子公司或办事处。它在中国制造产品然后分销到全球市场,并将国外产品推介到中国,隶属于上海特雷通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LISSIE NOERGAARD SCHMIDT

成立时间:1997-03-13

注册资本:500.5万美元

工商注册号:31000040016656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纪王镇联友路1999号

3.中国最大的家具厂在什么地方呀

特雷通集团, 中国最大的家具制造商和零售商之一,是英国特雷通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丹麦实业家Mr.Simon Lichtenberg李曦萌先生创立于1995年,李曦萌先生目前是集团董事会主席兼CEO。

家具的设计、贸易、生产和零售是特雷通集团的核心业务。集团旗下目前在中国、美国、香港、毛里求斯等国家和地区拥有7家子公司,包括经营BoConcept 北欧风情家具连锁店的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制造沙发并出口的特雷通家具有限公司;提供在中国采购服务的特雷通(香港)有限公司;负责美国市场的开拓及特雷通自创品牌Simon Li沙发经营的特雷通(美国)有限公司;作为上海特雷通家具厂制造能力延伸的特雷通家具(嘉兴)有限公司;以及从事高端室内装潢设计的上海特雷通咨询有限公司。

为树立集团锐意创新的形象,集团要求了世界着名建筑设计师Jan Utzon担纲设计了位于上海闵行区联友路的新总部办公大楼,为特雷通集团创造一个具有丰富创意空间的环境。该大楼于2004年动工修建,2005年6月竣工,2006年3月20日正式启用。

标志着特雷通12年来在中国的发展,获得了初步成功。而且新总部大楼的建设还表达出特雷通扎根中国,并将集团的发展与中国经济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美好愿景。

公司欲招募英才,与公司共同发展。

4.中国最大的家具厂位于哪个地区

去年曾计划回台上市的世界第二大家具制造商——台升集团,最近决定投资三亿美元扩建在浙江嘉善台商投资区内的厂房,向成为全球第一大家具集团迈进。

台升在一九九二年开始到广东东莞投资,前年起进驻长江流域,在嘉善第一期投资为一亿零五百万美元。去年台升本有意回台湾上市,但台湾当局迟迟不愿放宽台商回台上市限制,导致台升回台上市计划功败垂成,反而促成了台升决定进一步在长江流域生根,以争取在上海上市的机会。

为了展现世界第一的雄心,台升集团在嘉善台商投资区内兴建的全球第一大家具厂,全部采用新颖的钢结构铝合金帷幕建材,不但可加速建厂工程,更有助於提升生产流程效率。由於台升投资规模大,还吸引了包装材料、玻璃、不织布、涂料、五金等十二家台资以及一家荷兰配套厂一起进驻台商投资区,总投资额近四亿美元,在嘉善形成了产业聚落。

5.急用法律小故事

擅自将法人名称用于商业广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系社团法人,下属有上海申花足球队,“申花”系该足球队的队名。被告上海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系外商独资性质的家具公司,主要生产北欧风情的家具。1999年3月22日、3月25日、4月2日,被告特雷通公司委托制作的商业广告先后三次在《新民体育报》上刊登。广告内容除介绍被告生产的家具产品外,还有“99申花搬新家,那你呢?”“甲A冠军”等词句。原告申花俱乐部发现后,即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原告申花俱乐部起诉的理由是,被告特雷通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名称使用在商业广告中,以提高被告产品的声誉,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一家全国知名的足球俱乐部,其赖以生存的是自己的无形资产,包括形象、名称、荣誉称号等。在与其他单位进行广告合作时,每项合作收入均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且经有关部门评估其商誉价值达人民币113800万元,所以,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被告则认为,其在商业广告中陈述了原告搬家的这一事实,没有恶意使用原告的名称,更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不认为侵害原告的名称权。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特雷通公司为了扩大商业广告效应以获取商业利益,在未经名称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专属于申花俱乐部所有的“申花”名称使用在其商业广告中,造成了申花俱乐部无法控制自己这一项无形财产并从中受益的损害。特雷通公司的行为,对申花俱乐部的名称权已构成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申花俱乐部在自己的名称权受到侵害后,诉请判令被告特雷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当支持。但是,申花俱乐部诉请判令特雷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则因证据不足,不能全部支持。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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