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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新县任弼时中学

    永新县任弼时中学

    任弼时中学系永新县唯一的省属重点中学,坐落在革命摇篮井冈山下的永新县城内,傍禾水河,接义山路,坐北朝南,历史悠久。 任弼时中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清代。清嘉庆十七年(1812年),在现任弼时中学的校址创建了选拔秀才的考棚。1921年永新社会贤达肖辉锦在此基础上创办了禾川中学。1949年7月以禾川中学为基础,将永新县中、四维中学、华南中学合并为永新联合中学。1950年,经省政府批准,定名为江西省立永新中学,面向江西的永新、宁岗、安福、莲花四县和湖南的茶陵、酃县、攸县等地招生,一度成为湘赣边区文化教育中心。1959年被江西省教育厅确定为省重点中学。1984年8月7日由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家副主席王震提议,1985年4月3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以无产阶级革命家任弼时同志的名字命名,将永新中学更名为任弼时中学。2003年被江西省教育厅评为现代教育技术示范学校。 任弼时中学按照省重点中学的要求,于1999年开始分三年剥离初中,现只有高中部,共48个教学班,在校学生约2700人。全校教职工204人,其中高级教师54人,中级教师63人;研究生学历7人,本科学历149人,专科学历37人;男教职工151人,女教职工53人;中共党员56人。学校占地面积约为120亩,校舍建筑面积约为39184平方米。有符合现代教学要求的科教大楼,其中有一个多媒体演播厅,两个60座电脑室,五个多媒体教室,一个教师电子阅览室,一个课件制作室,两个语音室,两个豪华物理实验室,安装了双控系统,30个教室;有美观大方可容纳30个教学班的教学楼;适合教学需要的实验大楼;有约5000平方米的学生食堂;有藏书近8万册、报刊400多种的图书馆;有可容纳2000多人住宿的男女生公寓;有实用舒适的三栋教工宿舍楼。校园内还有全国重点保护文物任弼时同志的故居,有烈士公园、革命烈士纪念碑、子珍亭,构成了较丰富的革命传统教育资源。 任弼时中学是全日制公办学校,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新课程方案,开足了所有课程。学校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形成了革命传统教育的优良传统。有将军书法家李真同志亲笔题写的校训:“勤奋向上、求实创新”,形成了“严教爱生、敬业务实”的教风和“尊师守纪、勤学奋进”的学风。特别是新时期以来,学校与时俱进,大胆改革,形成了“严谨而不死板,量化而不繁琐;分工而又合作,竞争而又和谐”的管理格局,使学校管理更制度化、系统化、科学化、民主化、人文化。在教育教学上,以培养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为重点,以课堂教学改革为主阵地,以狠抓集体备课为突破口,形成了“备课—说课—听课—议课”系统化的集体备课系统,探索校本研究新路子,使教学教研更趋自主性、广泛性、合作性、实效性。在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形成了团结拼博,勤奋向上,勇于创造,与时俱进的良好校风。 任弼时中学创建八十年来,为社会培养了千千万万的人才。在莘莘学子中有原国家政协副主席王恩茂,无产阶级革命家贺敏学、贺子珍、贺怡,中国人民解放军少将李治,有中国科学院地质部学部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月球探测首席科学家、我国天体化学学科的开创者欧阳自远,国内外著名的古建筑学家龙庆忠,饮誉南北的医学家王子玕 ,有造诣很深的音乐家唐学泳、贺大行等。解放后,又为高等学校输送了上万名优秀大学生。现在大多数成为各条战线的骨干力量,其中高科技人员数千人,现仍在外留学的有近百人。特别是新时期以来,办学质量和效益迅速提高。在教师中,有特级教师,有全国优秀教师,有省优秀班主任,省德育先进工作者,省优秀党务工作者,有陈香梅奖、张果喜奖获得者;有市学科带头人;在国家、省、市各级教育教学论文比赛和佳课比赛等活动中有上千人次获奖;在各级报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数百篇,在学生中,有获国际奖学金1人次,获国家级艺术金奖1人次,参加国家、省、市各级各学科竞赛有600多人次获奖,其中国家级奖有40多人次。有4个学生获陈香梅奖,有两个学生被评为全国“希望之星”。有20多位同学考取了清华、北大。 近年来,全校教职工正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以质量立校、科研兴校、名师强校的办学宗旨,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努力把学校办成让永新人民满意的学校。地址:江西省永新县公园路33号 邮编:343400 电话:0796-7722932 邮箱:rbszx200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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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新县第三中学

    永新县第三中学

    永新第三中学始创于2001年,原为埠前初级中学,2001年杨桥中学高中部搬至埠前初级中学,合并为永新第三中学。学校座落在县城北郊、交通便利。占地230亩,建筑面积达3.2万平方米,校园绿化面积达十二万平方米,是一所规模大、起点高的“生态园林式”学校。现有教职工170人,高中教职工115人,高中专任教师104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23名,本科以上110人;全校共46个教学班,高中30个;共有学生2730人,其中高中学生1773人。学校倡导“团结、务实、廉洁、奋进”的工作作风,努力贯彻“以育人为根本,以质量求发展”的办学宗旨,积极推行素质教育,以“诚信、励志、勤奋、创新”为校训,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高尚品德。学校建校以来教学质量逐年攀升,在生源较差的情况下,高考录取率和录取人数年年刷新,2005-2006年度二本以上达三十多人(其中戴志刚同学以563的高分远远超出一本录取线),录取率达百分之八十多。2006-2007年度专科上线人数达百分之八十多。中考在任中提前录取考试中,我校录取了七名,在北路片中名列前茅。学校英语教研组申报到了一个国家级研究课题―《基于母语环境的任务型英语教学实施与课程资源整合研究》,已发证挂牌,课题研究积极按步骤实施,得到上级评估领导的赞扬。教学上勇于探索、勇于创新:2007年学校大胆引进外教,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英语口语水平。2007年学校教师个人论文发表,参评获奖共计100多人次。学校进一步绿化、及完善教学设施,引进打字机、复印机,增设篮球场2个,现有环形跑道、篮球场4个、排球场2个、器材场地440平方米,学校组织了校文艺队、体操队;每学期创建一次文化周。2007年在县三湾广场进行的专场文艺汇演取得圆满成功;在北路片文艺汇演中,第三中学选送的节目获中学组一等奖;在全县第六届学校艺术节农村片汇演中,选送的节目获初中组二等奖;在“2007年永新县中小学广播体操比赛” 荣获初中组第一名。在全县第八套广播体操比赛中,该校荣获一等奖。在全市农村中小学工会工作“四个一”活动中,该校获“先进单位”。学校成立扶贫基金委员会,全年组织了多次“献爱心”捐款活动,扶助了近百名贫困生,解决了学生的后顾之忧。地址:永新县埠前镇邮编:343400电话:0796-7750247邮箱: fgvnrwtn@4d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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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新干中学

    江西省新干中学

    坐落在风景怡人的江南桔乡、青铜王国的江西省新干中学,是一所历史悠久的老牌名校,系江西省重点中学。她创办于1940年2月,前身是新淦县立初级中学,1958年秋增办高中,并更名为新干中学。2005年秋,新干县委、县政府在城南开发区先后投入近亿元,规划建设新干中学新校区。新落成的校区占地306亩,按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标准设计,校舍建筑面积近8万平方米,拥有各具特色的教学大楼,科技大楼和行政办公中心,学生公寓宽敞明亮,能容纳4500多人住宿。校园设计科学,利用道路和绿化带将整个校园分为“行政教学”、“生活服务”、“体育运动”三大功能区。充分体现开放性、标志性、智能型和“寓教于境,寄情于景”的特色。2008年秋季,新干中学完成整体搬迁并顺利开学。厚重的文化积淀和现代的办学理念,使新干中学在改革开放的春风吹拂下,沿着向国家级示范学校的目标迈进。学校强化领导班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办学条件的完善,多年来,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位居我市前列,教育科研蓬勃开展,学科竞赛颇具特色,学校以“校风正、学风浓、质量高”而享誉庐陵。目前,新干中学拥有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师资队伍,在职教师中,有特级教师1人,高级教师98人,一级教师97人,研究生学历27人,本科学历238人,有8人被评为吉安市学科带头人,2人被评为江西省学科带头人,有4人获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教师们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新干中学抓亮点、创品牌,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教育教学之路。近年来,学校先后有100余人次在全国高中数、理、化、生物、英语、计算机等学科奥赛中,团体总分均列全市前三名,其中2005年、200年参加全国物理竞赛获省团体总分三等奖,物理、数学、英语、计算机竞赛多人次获全国竞赛江西赛区一等奖。自2004年以来,我校高考二本上线人数高达3400余人(不含体育艺术类);2000年以来,先后有近16名优秀学生考入或保送到清华、北大深造,有10多名高二学生被中国科大、上海交大、东南大学少年班录取。2004年高考,邹茗同学以702分荣获全市理科“状元”并录取清华大学。2009年高考创历史新高,全校一本上线198人,二本上线614人,其中邓瑞琛同学以685分的高考成绩夺得全省理科第四名、全市第一名,并荣录清华大学。这是我校时隔五年后再次夺取全市理科“状元”,也是我校迁入新校取得的“开门红”。晨钟暮鼓,沧海桑田。69年的建校史,为今天的新干中学沉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弦歌不断声声远,事业如棋局局新”,缤纷的舞台已经铺就,精彩的乐章正在奏响,“干中”人正凝心聚力、同心同德,以“敢立潮头创伟业”的精神向“全国千所示范性高中”的宏伟目标昂首迈进!QQ:104589226电话黄页行政办公室1:2628244行政办公室2:2682054教务处1:2628229教务处2:2628224团委:2628232政工处1:2628220政工处2:2628214科研处1:2628230科研处2:2628218总务处1:2628217总务处2:2628206工会:2628222妇委会 :262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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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新干县第二中学

    江西省新干县第二中学

    江西省新干县第二中学系省重点建设中学,国家级“科研兴校先进单位”,全国“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单位”,连续三届被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 学校地处县城城南,依习家村而揽金川水,滔滔赣江水孕育千年文明,巍巍状元塔承启鼎盛文风,钟灵毓秀,俊采星驰。 学校秉承“创新实干”的新干人精神,确立了“成人成才,笃志报国”的育人宗旨,形成了“爱岗敬业,爱生如子,淡泊名利,甘做人梯”的师德师风。学校创建于2003年9月,由原金川中学、三湖中学、七琴中学组建而成,是一所年轻充满朝气的学校。七年来,学校集三校之集华,一步一个脚印,逐步走向辉煌, 2009年9月搬迁到新干中学原址,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齐全。现有44个教学班,学生2290多人,有教师212人,其中高级职称教师68人,中级职称教师98人。 学校历年高考成绩硕果累累,应届上二本线人数一年跃上一个新台阶(04年121人, 05年131人, 06年177人, 07年206人, 08年238人)。特别是09年,在省重点中学优先在全县范围内选拔了123名尖子生的情况下,我校高考仍能取得应届生二本上线201人的好成绩。而2010年,顶着全县5改6(小学由五年制转换成六年制的最后一年,当时这届学生在小学五年级时有近千名成绩排名最前的学生升入上一届),生源普遍不佳的巨大压力,我校应届仍有121人上二本线,其中一本线38人,文科应届最高分仍在我校,而周边县市逢5改6年份应届上二本线人数全县总和都未出现超过100人的历史,我校高考成绩连续多年稳居全市各市级重点中学首位,甚至超过了大半省级重点中学,过去的业绩已成为过去,二中人正以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面向未来,二中的生机和活力,将会带给新干人民更多的辉煌和惊喜。 学校实行“均衡发展”的育才理念,力求让每一个求知学子在二中都得到发展。学校实施的“精细化”管理模式也深受家长欢迎,二中正以平民化、精细化的形象受到全县人民的欢迎。学校招生电话:2602874联系人:姚老师江西省新干二中地址:新干县城南胜利路30号邮编:3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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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是新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方便社会各界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事项而建立的公共信息网站。是以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统筹城乡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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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宁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宁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全县各级政府机关公用的信息综合平台,是宁远县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站集中展现了宁远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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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阿勒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新疆阿勒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新疆阿勒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是阿勒泰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互联网上建立的综合性政府门户网站,是为方便公众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事项而建立的公共信息网站。公众可通过网站浏览、了解和查找有关人事人才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工作动态、办事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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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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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阜新房产网

    阜新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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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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